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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税调整个人租房税收政策 综合征收率5.7%

发布日期:[2008-09-19]    共阅[225]次
     近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调整个人出租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181号),明确了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2]76号)中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规定相结合,现将个人出租房屋中的个人出租住房(住宅)的税收政策规定调整如下:

  一、综合征收率调整为5.7%.

  二、每平方米核定税额的调整公式为:

  每平方米核定税额=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原确定的住宅每平方米核定税额÷7.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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