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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下放外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 变更审核归地方

发布日期:[2008-09-18]    共阅[245]次
    为了加快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商务部近日颁布了《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51号),规定自法规颁布之日起,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但是,文件又规定,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企业或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图书、报纸、期刊销售的企业继续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决定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产业政策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并及时将有关批复报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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