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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股权激励与净利润挂钩 行权期不得亏损

发布日期:[2008-09-18]    共阅[223]次
    证监会16日发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文件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文件同时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激励方式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发表意见。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授予权益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授予条件成就后30日内完成权益授权、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说明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测算并列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各期业绩的影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新闻简评:证监会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提高行权门槛门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减小因股权激励给市场带来的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概念性过分炒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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