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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前生后世”

发布日期:[2008-08-27]    共阅[233]次
    税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将某些特殊支出项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额,从而降低其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方式。税额抵免的抵扣对象是应纳税额,对减少企业实际应纳税额的作用较为明显。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和新税法中规定的环保、节能等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都属于税额抵免优惠方式。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否取消备受广大纳税人的关注。5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本文对新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及其出台背景进行介绍、对比和分析,以期达到有助于理解和掌握政策的目的。

  一、原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规定

  1999年实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是根据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势出台的。当时我们资金和技术短缺,投资和内需不足,急需扩大投资、刺激消费,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采取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利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尽快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同时为了尽量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采取了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众多企业从这个政策中得到了优惠,对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促进国产设备生产企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内资企业。2000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虽然内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有所区别,但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相同的,即企业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购买国产设备投资资金的40%,可在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现行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出台背景和具体规定

  由于对购置国产设备给予投资抵免构成了对进口设备的歧视,违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近年来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经常对我国的此项政策提出质疑甚至抗议,而且不论设备种类和用途,只要是国产设备就给予优惠,也不利于突出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为此,企业所得税法将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设备范围由以前的国产设备调整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并不再限于国产设备,进口设备也可以享受政策。这样不仅突出了产业政策导向,贯彻了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也符合WTO关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同时,取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的规定,也是在当前投资增长过快的背景下出台的,可以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投资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例如,某企业2008年的应纳税额为100万,当年该企业购买并实际投入使用了符合目录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200万,可抵免10%即20万的应纳税额,这样该企业只需交100-20=80万的税款。当然,如果在抵免税后,该企业在5年 内把设备卖了或出租,则要补缴这20万的税。

  三、设备投资税额抵免政策的主要变化和衔接

  新《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完全取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只是用特定抵免取代了普遍抵免。新旧设备投资抵免政策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允许投资抵免的设备范围。新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相比,设备范围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优惠取代了原来的普遍优惠。2. 可抵免的幅度。新税法规定的抵免额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与原来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相比有所降低。3.享受抵免政策的条件。原来政策规定企业可在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新税法则取消了新增的规定,无论是否有新增所得税,都可以抵免。4.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设备投资抵免政策。原有内外资企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政策的范围和条件存在一定的区别,新税法投资抵免政策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能享受新税法中规定的“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政策。另外,纳税人已经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仍需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调控经济、引导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设备投资抵免政策作为一项对企业税收负担有着直接影响的所得税优惠,在税收筹划中曾被广泛运用,这也说明了这项政策起到了不错的效果。如何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结合,比如新政策中规定的环境保护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节能节水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可以考虑出台更多切合实际、有利于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和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的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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