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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环境税研究进入中期 建议设污染排放税

发布日期:[2008-08-13]    共阅[231]次
    水;三是工业废弃物、各种有害垃圾;四是噪音。针对这些领域,税种大致包括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等。

  “环境税”时机成熟?

  去年,在国家颁布《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后,今年年初三部委正式启动了中国环境税制研究项目,“环境税”终于从理论研讨进入决策酝酿阶段。

  进入政府部门酝酿阶段的“环境税”,近期是否有可能推出?

  “条件具备。”课题咨询专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环境经济学专家武亚军称。

  目前,技术方面的支持也已成熟,税收征收部门在排污收费、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已具备较为完善的检测体系和征收能力。

  但近期能否实施,孙钢对此持谨慎态度,“征收环境税势必引发物价上涨;而上半年经济下滑,今年年内推出新税难度较大。”

  除开征时机,环境税实施还面临一些现实问题。

  如环境税是地方税种?还是地方和中央共享?“共享不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而单纯地方税容易引发以收税、增加税收收入为目的,忘记了环保的要求。”一位参与研究课题的专家称。

  还有更敏感的命题——完全由税务部门征收还是由环保部门征收?相比其他税种,环境税具有较强的技术监测、统计等要求,“谁来征收”是具体实施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整体“绿化”税制

  开征环境税的目的是用经济激励政策改变社会主体的环境行为,但仅仅有环境税是不够的。

  “最终目的并不在于增加税收收入,而在于抑制、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孙钢提醒,警惕把收税作为目的。因为一旦征收,会形成征税机构“稳定税收”的习惯,而忘记了环境税的开征目的,“环境税不是收得越多越好。”

  显然,用税收促进环保,还需要对整个税制进行“绿化”。

  首先,对重要资源如水、矿产等开征“资源税”,是在源头上设立环境门槛的有效措施。

  葛察忠表示,我国现行资源税的一个明显缺陷是没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资源也包括到资源税征收范围中来,同时,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的税率偏低。因此,没有起到资源开发合理利用的目的。

  其次,“对各种税制进行整体‘绿化’。”孙钢表示。

  这一思路也在学界达成共识,如葛察忠提出的环境税方案之一——“融入性环境税”就是其中代表。

  葛认为把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也可以起到开征独立环境税种的环保目的。如调整消费税,增设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一次性餐饮容器、塑料(12890,260.00,2.06%,吧)袋等产品的消费税税目。

  “要使得其他税种更环保。”葛称,由于该方案不需要调整税制结构,只是调整相关税种下的税目,因此,操作比较方便,不需要通过人大立法程序,只需要国务院批准就可实施。在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背景下,该思路更易实现和操作。

  此外,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从税收角度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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