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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十一五”规划要求加快推进税制改革
| 发布日期:[2006-05-29] 共阅[761]次 | 来源:中国税务信息网
近日,记者就“十一五”规划对今后我国税制改革提出的要求等话题对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十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陆百甫教授进行了采访。
充分认识党和国家对“十一五”期间税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
陆百甫说,党和国家对“十一五”期间税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为配合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界定各级政府事权,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和税收体制;第二,为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经济的战略性调节作用,进一步改革税制结构,实现增值税转型、企业所得税统一和实施综合与分类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第三,为推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实施燃油税和稳步推进物业税;第四,为促进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行有利于支持和促进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的财政税收政策;第五,为推进建立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有利于促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
他说,“十一五”期间,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与完善的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税务系统的责任和担子非常重大。要再接再厉,不辱使命,努力实现党和国家要求,为形成一个更适应我国新形势,更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新要求的、更加完善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而努力。
三项改革是我国“十一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陆百甫说,“十一五”期间,税收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的战略性作用越来越处于重要地位,在促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建设和谐社会方面的影响力越来越显现。从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无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科技创新能力的增强以及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与理顺,都离不开良好的税收制度。党和国家明确提出的三项税制改革任务,更是我国在“十一五”期间税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这三项改革,关系着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平稳快速发展,社会更加和谐安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的落实与顺利推进。因此,加快当前的税制改革,不仅是一项经济改革的重任,同时也是一项政治与社会建设的重任。
第一,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扩大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最终完成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经济增长方式要转变,自主创新要强化,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不利于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调节功能和作用,已经影响了企业的科技进步与良性投资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实际上是为经济增长方式整体转变,发挥助推器的作用,也是促使企业从内在机制上,积极自主创新,合理投资行为的一项重大政策动力。从2004年开始的东北地区八大行业的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实践看,这项改革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是非常有效的,而且对财政短期影响并不大,对财政长期的财源开辟却产生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并使企业的活力进一步提高,为整体税收的稳定增长提供了经济基础。因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完善操作办法,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增值税转型,是“十一五”期间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对这一税改设想,上下左右的认识已经比较一致,因此,当前加快推进机遇良好,税务部门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努力工作,力求圆满完成这项重大改革任务。
第二,加快统一各类企业所得税的税制改革。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努力,我国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所有制结构还不完善,有些方面还需要根据改革的深化作进一步巩固和调整。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为我国经济平稳运作继续发挥稳定器作用。同时,要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另一方面,我国对外开放度将进一步提高,引进外国资本和海外华人资本将会进一步向深度发展,要使其更好地与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协同起来。因此,各类企业在规制上必须享受统一的待遇,实施制度与政策的“同一性”措施,有一个平等竞争、合理的起跑线。目前,内资、外资、合资等不同类别的企业,由于历史的原因,税负并不完全一致,总体上仍是外资、合资税收优惠大于内资,而在内资中,个体私营企业总体上税收优惠又大于国有企业,这些历史遗留的政策措施,已不利于平等公平竞争,影响了内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提高竞争力。因此,需要尽快解决各类企业税收制度不统一的问题。目前,统一的条件和时机比较成熟,重要的是应当冲破不合理的施政观念,改变老的引资手段,尽快推行规范、统一的各类企业所得税制。为了便于此项改革的顺利推行,可考虑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同时扩大税基、加强征管,既使改革能够推出,又使企业能够承受。
第三,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不合理的功能,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改革开放以来,实施经济多元化、收入多样化之后,我国居民的收入明显提高,但同时也出现差距显著拉大的问题,近几年来基尼系数已超过0.4的警戒线,由此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为了使社会能和谐发展,在继续实施有差别的收入政策的同时,要强化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尤其要重视对收入分配的二次调节。为此,党和国家明确要求:“有效调节过高收入,规范个人收入分配秩序,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陆百甫说,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将境内居民连续性较强和经常性的收入,作为综合所得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率,适当提高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规范征管办法和优惠政策;对临时性、财产转让性等所得,采取比例税率,仍实行分项计征;建立由支付所得单位和有所得个人双向申报纳税的制度,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减少漏洞。
排除一切不正确的认识,坚持税制改革不动摇
陆百甫指出,从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需要看,党中央确定的这几项税收制度改革是完全正确的,切合中国实际的,对中国今后的发展无疑会产生非常实际的促进作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在推行中还存在不少障碍,特别是一些主管行业的干部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首先,在增值税转型改革问题上,一些同志认为增值税转型改革会造成投资失控、与现行宏观政策不符。这个认识是一种只知其一,未知其二的认识。因为,从今后大方向看,激活企业投资积极性,始终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之源。真正自主经营的企业,其投资约束是非常强烈的,对其投资的效益是非常重视的,会真正做到投资方向对、投资效益高。目前存在的投资盲目性,绝大多数是政府行为或准政府行为,而非真正企业行为。从今后看,增值税转型,企业对科技创新的投资积极性提高,非常有利于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和技术水平的提升,从长远战略上看,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政策措施。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的问题上,一些干部和领导认为,这项改革会影响外资和合资企业的积极性。这也是一个明显的认识误区。通过向商务部多年直接从事对外经济工作的中层领导了解,他们认为,外资和合资企业在华投资的积极性,首要选择是中国良好的软环境、低廉而有一定素质的劳动力和无可比拟的广阔市场,并非把税收优惠放在首选与次选目标上。而且,从改革的设计意图看,新税制改革方案,名义税率统一后的税率水平选择,兼顾了各类企业的利益,对外资与合资企业还可保留一定的过渡期,影响不会太大。外资、合资企业普遍认为,只要在华有发展前景,照章纳税是应有之义。因此,一些开放地区,不必担心外资与合资企业会因统一税制而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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