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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震重灾区个人所得税三年“五至九成”减征

发布日期:[2008-07-15]    共阅[213]次
    四川省人民政府日前下发《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47条省级支持灾后重建的政策措施,包括财政、税收、金融、国土资源、产业扶持、工商管理、就业、社保、粮食和其他10个方面。其中,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
  《意见》对地震重灾区实施政府性收费减免政策,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免收灾区照类、管理类、服务类和其他四大类39个品种的收费。
  其中,包括对因地震灾害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居民户口簿、暂住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等。
  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在3年内减征五至九成个人所得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除安居房外),契税减征80%.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天然气除外)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2008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免征应缴资源税。“五至九成”的减征标准,省政府授权给各灾区县(市)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此外,根据《意见》规定,灾区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地企业吸纳灾区劳动者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
  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调整重灾县营业税起征点。三年恢复重建期间,重灾县(市)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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