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邮局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繁體中文
税务新闻  
【 字体: 】【打印此页】  
两部门:7月起二甲醚按13%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发布日期:[2008-06-30]    共阅[380]次
    本网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规定,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名词链接:二甲醚

  二甲醚简称为甲醚,通常称之为甲醇液化气,与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人工煤气为城市主要气种。是最简单的脂肪醚,二甲醚是一种用途广泛的产品,主要做为冷冻剂、溶剂、萃取剂、气雾剂的抛射剂和燃气等,做为城市燃气更是二甲醚的使用方向,也是现有燃气的理想替代品。

  二甲醚具有石油液化气(LPG)相似的蒸气压,20世纪70年代,国外有人提出将二甲醚代替液化石油气作为民用燃气。

  二甲醚可以一定比例掺入石油液化气中和石油液化气一起燃烧。二甲醚的掺入可使石油液化气燃烧更加完全,能把残液部分带出,降低析炭的可能性,并降低尾气中的CO与碳氢化合物含量;另外,二甲醚还可掺入城市煤气和天然气中混烧,可解决城市煤气高峰时气量不足问题,同时改善煤气质量,提高热值。
【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Copyright (c)2006 www.cqruixin.com All rigth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 渝ICP备20009123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3478号

公司介绍最新动态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