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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优惠价格购买的商铺再返租要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日期:[2008-06-30]    共阅[268]次
     本网讯 针对个人以优惠价格从房地产商处购买商铺后,再无偿提供给房地产企业对外出租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文件,明确了相关税务问题。



    文件认为,上述经营活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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