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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矿产企业税收返还资源产地 省级财政不再分享

发布日期:[2008-06-25]    共阅[331]次
      6月23日记者从新疆财政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资源产地和资源加工地利益分配体制,将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产生的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

  根据这一政策规定,7月1日前,新疆自治区本级已经分享的资源税,自治区财政将于今年8月底以前,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到各地。今年7月1日后,新疆资源税将作为各地固定收入,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

  目前,新疆财政厅已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市支行、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等单位,制定了《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税收向资源产地返还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自治区矿产加工企业一直到终端产品生产销售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返还资源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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