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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因地震损毁无法使用房屋停用后可免房产税

发布日期:[2008-06-19]    共阅[269]次
     本网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文件的精神,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日前下发专门文件(渝地税发[2008]126号),对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过程中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政策给予明确。



    通知明确,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对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自行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的说明。



    上述减免税审批(备案)程序,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地税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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