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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新规为个体工商户减负

发布日期:[2008-06-17]    共阅[276]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这一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的扣除标准一直是19200元/年(1600元/月)。专家认为,新的扣除标准将减轻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这份名为《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指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一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而根据此前的法规,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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