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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凭证认证办法明确

发布日期:[2008-06-05]    共阅[281]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后,一些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入增值税辅导期管理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报税和认证,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的处理作了相应的规定。
  通知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进行核查。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出具证明,购买方出具付款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受灾地区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取得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未能在开票之日起90天内认证的,以及取得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逾期认证,稽核无误的,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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