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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废止

发布日期:[2008-06-05]    共阅[278]次
    据5月26日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3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出口管理,现决定废止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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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查,此前发布的《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36号公告——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已失效]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良好的对外贸易秩序,营造公平贸易环境,应进出口行业的要求,在有关行业组织协调的基础上,自2004年1月1日起,对柠檬酸等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



  对列入《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以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和出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未经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海关在审核签章的出口合同时以商品编号为准,商品名称只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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