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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6万内免个税
| 发布日期:[2008-06-03] 共阅[299]次 | 本网讯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121号)。
《通知》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该省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限额暂定为6万元,超过部门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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