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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确定 6月1日起由地税征收

发布日期:[2008-06-03]    共阅[264]次
     本网讯 重庆市人民政府日前发布《通知》(渝府发[2008]47号)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明确。《通知》规定,凡2008年1月1日以后办理征占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征占地手续的,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和经开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5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和永川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5元。

  (三)黔江区、万盛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壁山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和秀山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0元。

  (四)梁平县、城口县、武隆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5元。



  6月1日起,耕地占用税由地税部门征收

  《通知》明确从2008年6月1日起,该市耕地占用税由地税部门征收。保留各级财政下属的原农税机构编制和人员,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职能的调整和人员安置工作。土地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将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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