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邮局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繁體中文
税务新闻  
【 字体: 】【打印此页】  
国家税务总局:黄金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

发布日期:[2008-05-21]    共阅[291]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的《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上期所应对黄金期货交割并提货环节的增值税税款实行单独核算,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指出,上期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期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期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应向上期所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期货交易交割结算单、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溢短结算单。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方)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法规定的“黄金”是指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非标准黄金不适用这个办法。

【 字体: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关闭】  

Copyright (c)2006 www.cqruixin.com All rigths reserved. 

版权所有:重庆瑞鑫税务师事务所 渝ICP备20009123号-1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3478号

公司介绍最新动态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