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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追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两类基金可即征即退

发布日期:[2008-05-07]    共阅[241]次
    此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炭价格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08]23号)规定煤炭基金从今年3月1日起征收。据日前重庆地税局发布的(渝地税发[2008]90号)文件规定,各区县局在征收当期应纳煤炭基金时,要对3月的应纳额进行追缴。


  地税负责两类煤炭基金的即征即退



  根据(渝地税发[2008]90号)文件规定,地税部门负责即征即退的煤炭基金,包括:缴费单位(人)为生产洗精煤、焦炭而外购的原煤,在外购环节已缴纳的煤炭基金;缴费单位(人)销售给本市火力发电厂的原煤应缴纳的煤炭基金。



  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征收



  煤炭基金征收难度大,为争取缴费人主动配合缴费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文件要求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内要加强稽查、征管、计统等部门协调配合;对外要加强与物价、发改委、经委、国土房管、财政、金融、公安、国税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到信息交换和共享,形成部门合力,保证征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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