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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二级成员新增所属企业合并纳税政策明确

发布日期:[2008-05-05]    共阅[222]次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国税函[2008]305号)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进行了调整。


  关于部分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合并纳税问题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等7家二级成员企业的新增所属企业,2007年度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及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的合并纳税问题

  原西北化工销售兰州分公司等四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巴彦淖尔销售部等19个销售部划归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西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原东北化工销售大庆分公司等五个分公司及化工产品哈尔滨销售部划归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后,2007年度纳入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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