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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调整个税一次性补偿免征额及公积金计税标准
发布日期:[2008-04-08] 共阅[305]次
大连地税日前发文对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额度进行调整并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文件明确自2008年4月1日起,大连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为84,700元。
自2008年4月1日起,大连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7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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