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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畜产品增值税不再实行委托定点屠宰场代征税

发布日期:[2008-03-26]    共阅[295]次
    日前,云南国税发布《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4号)。《通知》称,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猪、牛、羊等畜产品增值税的征管,不再实行委托定点屠宰场代征税款的征收办法。

  《通知》要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账务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畜产品的,要严格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账务不健全的固定业户经营畜产品实行按月核定征税;非固定业户经营畜产品的实行按次征税,不达起征点的不征税;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畜产品免征增值税。

  《通知》还指出,自今年1月1日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181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畜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5]308号)两个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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