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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的管护农业机耕等劳务收入免缴营业税
| 发布日期:[2008-03-19] 共阅[215]次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于日前发布。《通知》对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文件明确,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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