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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收费站发票改革 用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需备案

发布日期:[2008-03-13]    共阅[201]次
    日前,河南地税和省交通厅联合下发《关于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35号)。《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收费经营公路收费站统一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豫地税发[2001]208号)文件同时废止。
  《通知》规定,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辖下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使用发票将统一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再执行原有的管理模式。各收费站须持有关手续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凭发票领购簿和省辖市公路管理局的有关手续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通知》明确,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使用发票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两种。正常情况下,各收费站统一使用机打《河南省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字轨号:豫地税(70061),如遇机器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河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的,须报经省辖市公路局备案。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干线公路经营性收费站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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