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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税统一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申报纳税期限

发布日期:[2008-03-11]    共阅[241]次
    日前,山东地税发布通知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0日内;按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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