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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供电公司需按07年基数的3%预征08年的增值税

发布日期:[2008-03-11]    共阅[226]次
    日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2008年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对河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问题进行了明确。

  08年的增值税预征税额,以07年基数按3%的增幅确定

  《通知》明确,各省辖市供电公司2008年的增值税预征税额,以2007年预征税额为基数按3%的增幅确定。2008年3-12月份,各省辖市供电公司的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各月预征税额=(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明确两种情况下的预征税额计算公式

  对在2007年12月份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2008年3-12月份,其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 [(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纳税额)]÷10

  对在2008年2月份以后因企业改制等原因,省辖市供电公司将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从区县级供电单位纳入统一核算的次月开始至2008年12月,其各月增值税预征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缴纳:
  各月预征税额= (省辖市供电公司2007年预征税额×1.03-2008年1、2月份已预征税额)÷10 +(新并入区县级供电单位2007年的应纳税额×1.03-并入前该供电单位2008年已纳税额)÷(12-并入的月份)



  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另外,《通知》还指出,河南省电力公司应继续按照财税[2007]75号文件的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购置、发票取得及认证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及省国税局报送固定资产有关情况。各省辖市供电公司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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