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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记忆:税制改革知难而进
| 发布日期:[2008-03-05] 共阅[216]次 | 编者按: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将分别于3月5日和3月3日在北京开幕,这是党的十七大之后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又一件大事。"两会"前夕,我们组织采写了3篇文章,从税制改革、税收立法、财政支出三个方面回顾十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十届会议期间财税领域所取得的成就。今天刊出的是这组报道的第一篇。
从2003年3月到2008年3月,五年,本届全国人大和政府走过了一个任期;五年,中国税收总量实现了从1.7万亿元到4.9万亿元的跨越;五年,中国税制改革承前启后,一路知难而进……
废除农业税:伟大的终结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高票通过决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这一中国最古老的税种从此被彻底取消了。
事实上,取消之前,全国农业税每年实际征收额不过数百亿元,分摊到每个农民身上,平均不过数十元,从纯经济意义来说,于国于民都不能算一件太大的事情。然而,如果把废除《农业税条例》放到春秋时期“初税亩”出现至今2600年的历史长河中观照,此举则具有划时代的终结意义。
在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中,为了与民休息,统治阶级也时有免除农民赋税的举动。如著名的“文景之治”,西汉两任皇帝甚至十多年不向农民征收赋税,为史学家所称赞。然而,无论封建帝王多少次、多长时间的免除赋税,从来不曾有一人敢宣布、更没有实际做到从制度层面废除“田赋”。于是,短暂的德政之后,“皇粮国税”依旧“天经地义”,小农百姓依旧贫寒如昔。如今,中国从制度层面彻底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制度,这背后蕴含了两个重大的转变:一是本届政府推行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前所未有地注重维护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利益;二是历经多年快速发展,政府财力空前充裕,已有充分自信与能力化解农业税废除之后的财政风险。
“两法”合并:全新的开始
如果说农业税的废除终结了一个古老的时代,那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则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未来。
2007年3月,经历了10余年的曲折之后,在本届政府任期结束的前一年,中国终于实现了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这一年,也正是中国结束WTO过渡期后的第一年。在全面对外开放之后,内、外资企业在这里真正迎来了公平竞争的新元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也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不同的所有制企业执行统一的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优惠政策。之前,对“两法”合并最大的担忧是,统一税制会影响到中国对外资的引进。回过头看,就在“两法”合并实现的2007年当年,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7888家,下降8.6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26.58亿美元,增长13.8%.对此业内权威专家指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数量减少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增加,这体现了中国引进外资结构的可喜变化:原先二三十万美元就能开工投产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减少,而一些技术含量高、资本密集型的大项目在增多。
由此可见,“两法”合并不仅未造成外资的减少,相反还促进了引资质量的提升。但同时我们也遗憾:早知如此,“两法”合并本可以更顺畅和迅速的。
个税修订:800、1600再到2000
2006年1月1日,实施了25年的800元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正式成为历史。从当天起,包括工薪收入阶层、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在内的各社会成员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被提升至1600元。两年后,这一标准再成历史:从2008年3月1日起,全国执行2000元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结合一年前推出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有人判断,中国的个税改革正在以加速度向前推进。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不断提高,人们的基本生活费用随之显著增长,国家屡次提高个税减除费用标准,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税负担,可谓顺应形势,体察民情。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则是让一部分高收入者先行一步,将各种应纳税收入合并计算并自行申报,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打下基础。在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可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又较为缺失的背景下,加强税收的调节功能,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体系,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尽管2000元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仍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年所得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自行申报情况也不尽如人意,但政策出台本身就是一个好的开始,让我们有足够的信心去预期未来。
增值税:拉开转型之“弓”
早在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而各界公认的改革重点,首当其冲是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和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如今,企业所得税已于去年顺利“并轨”,而增值税转型却依然在东北和中部地区部分行业“试点”,这的确是一个让人遗憾和无奈的现实。
而决策者之所以慎重对待增值税转型改革,也的确有不得已的原因:增值税收入占据全国税收近半壁江山,全面转型可能会给财政带来巨大减收压力;在目前国民经济过热苗头日益显现的前提下,以减轻投资环节税负为核心的增值税转型客观上将起到“火上浇油”的作用。
然而,“开弓没有回头箭”。先后于2004年7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展开的东北三省一市及中部26市8行业的改革试点毕竟已拉开了增值税转型之“弓”。作为一种在流转环节课征的中性税,增值税不能也不宜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之间搞区别对待,否则,税制差异不仅会打乱增值税全面完整、相互连贯的征扣税机制,割裂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此导致的税负不均等也会诱发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对此,决策部门其实也深有了解。或许,增值税转型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实现,如今欠缺的仅是一个时机问题。进出口税收:频繁出招显“功力”
最近5年,适逢中国加快融入WTO贸易体系,对外经济合作交流空前活跃,进出口贸易额屡创新高。在此背景下,频繁利用税收手段调控对外贸易,提升外贸结构和层次,进而促进国内经济、社会的进步,成为本届政府管理国家、调控经济的一大新特色。
综观5年来的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其一脉相承的原则无外乎“履行承诺,保护资源,满足内需,提升层次,避免争端”。履行承诺方面,2003年至今,我国政府继续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承诺,关税总水平从2002年时的12.7%下降到9.8%;保护资源方面,国家从2004年开始先后多次降低乃至取消电解铝、煤炭、陶瓷等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将取消退税率的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并对钢坯、煤炭等多种产品开征出口关税,以此来限制这些产品的过度出口;满足内需方面,国家鼓励煤炭、石油、高端机械设备的进口,多次降低乃至取消以上产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对国内市场短缺的化肥等产品加征高额出口关税;提升层次方面,国家鼓励机电产品及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对其维持甚至提高出口退税率;避免争端方面,国家对部分易引起国际贸易争端的产品如纺织品、钢坯等采取了降低、取消退税,甚至加征出口关税的措施。正是在这样高密度、大幅度的调控下,最近几年,中国外贸正逐步向进出口平衡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的方向转变。
要保持经济长期稳步增长,就需要内需与外需“两部发动机”一起转。在中国加速融入世界贸易体系,与国际上主要贸易伙伴合作与摩擦与日俱增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外贸的持续健康增长,进而拉动国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成了本届政府亟需面对和探索的课题。而从2003年至今,税收手段的频繁和熟练运用,显示出中国政府在调控外贸方面已具备了相当精深的“功力”。
消费税:适时调整、导向明确2006年春季,财税部门对国内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进行了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这次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并对部分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对此有专家表示,这是一次“虽不及时,但非常必要”的政策调整。
从税收理论来说,征收消费税,其导向意义远大于财政意义。此次消费税调整,政府把过去是“奢侈品”而现在已是大众生活必需品的“护肤护发品”等排除出征收税目,而将游艇、高尔夫等纳入消费税征收的范围。同时,出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扩大了石油制品的应税范围,并将实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纳入征税范围。这些政策调整背后,彰显了政府利用税收调节收入差距,引导科学消费的用意。
本轮消费税调整后,有专家建议,应把消费税调整变成一种常规,与时俱进,当现有税目满足不了社会发展变化需要时就及时调整,而无需等10多年才调整一次。令人欣喜的是,就在新近公布的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国家税务总局已提出,今年将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研究再次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税率。
废除农业税、合并内外企业所得税、提高个税费用扣除额、开展增值税转型试点、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完善消费税制……每一项影响深远的税收“大动作”背后,无不蕴藏着决策者巨大的智慧与胆识,也反映出本届全国人大和政府利用税收调控国家经济生活,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科学发展的手法渐趋成熟,效果日益理想。
但同时,我们也有不少的遗憾,诸如税收对节能减排、自主创新的激励尚嫌不足,出口退税调整过于频繁地影响企业经营预期……
正因为欣喜和遗憾并存,我们有理由期待并相信,在下届全国人大和政府任期内,诸如增值税、消费税、物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等牵涉广泛、影响深远而社会各界又关注良久的税改进程将更顺利,成效将更卓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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