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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卷烟生产税收

发布日期:[2008-02-27]    共阅[231]次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强调卷烟出口企业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通知指出,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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