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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集体取得拆迁补偿费 营业税征收政策敲定

发布日期:[2008-02-25]    共阅[242]次
    日前,北京地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488号)。《通知》对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逐一明确。



  农村集体取得的拆迁补偿费

  《通知》称,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故村集体(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而对于村集体(村委会)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因其土地权属未进行变更仍为集体土地,故对其取得的补偿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相关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

  《通知》明确,部分单位与村集体(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并自行兴建了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用于经营。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但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否则应并入建筑物补偿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

  《通知》明确,对农民自建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发票的使用

  对于上述村集体(村委会)、单位及个人取得拆迁补偿费后的票据使用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补偿费收入,应开具正式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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