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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化肥出口关税上调

发布日期:[2008-02-19]    共阅[279]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分析认为,此举是为了抑制近期我国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增长过快局面,确保国内化肥市场的供应和价格稳定。

  ——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号: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54000)的出口暂定税率,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号: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税率。

  此外,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清单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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