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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发布 三类货物可适用
| 发布日期:[2008-01-29] 共阅[222]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此《管理办法》旨在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和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
三类货物进出口可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
(二)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三)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
另外,文件还特别指出,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进出口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文件明确,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一)担保情况发生变更,不能继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海关分类管理类别被降为C类或者D类的。
收发货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内主动申请终止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违反该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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