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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可免收滞纳金

发布日期:[2008-01-28]    共阅[244]次
     随着车船税补缴最后大限的临近,车船税缴纳方式及滞纳金的计算问题成了车主们最关心的问题。记者今天就此咨询了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

  据介绍,对去年7月31日前已购买了交强险未缴纳去年年度车船税,或按原车船使用税单位税额缴纳了车船税而应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在今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补税,不加征滞纳金;对去年8月1日后购买了交强险,未缴纳去年车船税的纳税人,从上次购买交强险签单日的次日起加征滞纳金;对纳税人主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去年以前车船使用税的,在今年7月31日前,不加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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