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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带来的机遇
| 发布日期:[2008-01-15] 共阅[256]次 |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四个统一”,即,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二是统一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三是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同时,还统一了税收征管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它的颁布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内容
纳税人: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即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
税率: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纳税方式:规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规定工资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企业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研发费用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税收优惠:新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整合。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购置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取消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收政策,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实行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实行减计收入的替代性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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