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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出口关税税率调整

发布日期:[2007-12-29]    共阅[251]次
    日前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

  公告称,对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5%的暂定关税。对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自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

  另外,对硫酸及有烟硫酸(税则号列:28070000)开征税率为5%的出口暂定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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