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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扩大 入仓企业可办退税

发布日期:[2007-12-24]    共阅[276]次
    经研究,日前,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决定将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范围扩大至全国其它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
  根据相关规定,批准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从 (署加发[2007]494号)下发之日起享受入仓退税政策。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可以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入仓退税手续,由当地主管海关和国税部门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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