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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仍按旧法

发布日期:[2007-12-19]    共阅[304]次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下月即将开始,税务机关提醒申报人,企业征收方式不一样,申报的时间有别。另外,在汇算清缴时仍应按照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执行,而非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新法。

  税务工作人员表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必须在2008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缴纳2007年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4月3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于2008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申报缴纳2007年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2月15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逾期申报或重新申报时间超过申报期限的,将受到加收滞纳金处罚。

  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实施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这使得部分会计人员认为,自2008年1月1日起,日常核算都应按照新法进行,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也自然应该按照新法。对此,税务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种误解,因为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必须执行新法,日常核算要按照新法执行,预缴一季度所得税时按新法核算是具体体现。但是在1季度汇算清缴上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按照旧法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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