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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开征
| 发布日期:[2007-12-13] 共阅[294]次 | 城市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开征
“打的”乘客每次应多付1元
为应对油价的持续快速上涨,确保出租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我市将从2007年12月15日零时起征收城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
近年来,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持续攀升的影响,国家已数次调整成品油价格,自2005年9月以来,我市90#汽油价格已由3.99元/升上调到4.81元/升,增加了0.82元/升。据调查,目前我市出租汽车日平均行驶里程为465公里,按每百公里平均耗油9升计算,出租车经营者现在每天仅油价增加支出约34.3元,每年增加支出约1.2万元。
为疏导燃油价格波动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带来影响的矛盾,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以及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公用局《关于开征城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按照统筹兼顾,政府、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合理分担的原则,决定从2007年12月15日零时起,实施城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措施。
据了解,此次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方法是:在现行运价标准基础上,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向乘客征收燃油附加费,标准为每运次1元。开征点以现行90#汽油4.81元/升为基数,当油价下调到4.41元/升以下并持续6个月时间则取消燃油附加费,当油价上涨到5.21元/升以上并持续6个月时间则将燃油附加费并入起步价。各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统一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专门印制的1元面值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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