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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坏账税前扣除办法修改中

发布日期:[2007-12-13]    共阅[306]次
    日前,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早报之前报道的10月30日版草案相比,正式公布的条例删除了草案中的第55条:金融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提取准备金,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的,准予扣除。

  福建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沈家骏昨称,此细则在11月6日报批国务院时已删除,或和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新版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

  资料显示,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界定了13个条件,符合这13个条件之一的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3个条件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死亡、破产、解散等情况。

  《办法》规定,若企业符合13个条件之一,则其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沈家骏表示,自从4号令颁布后,中国银监会和国税局一直有些不同意见,所以重新出台一份符合多方利益的《办法》势在必行。而此次正式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所以删除了这一条,可能就是由于新的《办法》正在商讨中,新的《办法》必然会对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有更详细的规定。

  “其实根据现行的办法,金融企业的呆坏账准备大部分还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国泰君安银行业分析员伍永刚说,“可能出台的新办法最多是做进一步的细化,应该不会对金融企业有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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