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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拍卖房屋不能提供原值凭证须按全额3%缴个税
| 发布日期:[2007-12-12] 共阅[238]次 |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总局文件称,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纳税人应比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房屋拍卖后缴纳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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