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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部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含多项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07-12-12]    共阅[249]次
    日前,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央行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健全保障措施四方面政策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其中包括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

  ●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执行。
  ● 加快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中小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引导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改进服务方式,对一些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实现市场化的优质创新项目给予保费优惠。

  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的支持

  加大创业服务。各地可利用闲置场地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创业辅导和融资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各地应给予一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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