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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免征个税

发布日期:[2007-11-30]    共阅[236]次
    近期,溧水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私营企业为其员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该企业的会计却认为这属于税法规定的可免征个税的“三险一金”范畴,没有将其计入员工工资进行个税申报。税务人员说,补充养老保险金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能免征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为雇员个人办理或直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另外,企业为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种商业保险及其它形式福利,也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补交了税款,并给予了应扣未扣税款0.5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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