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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完的 可不按新法退税
| 发布日期:[2007-11-29] 共阅[282]次 |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山西,辽宁等省市2007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补充通知。
《通知》称,纳税人在2007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有余额的,经省市国税局与财政厅局商定,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7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另外,《通知》规定,2008年1月1日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按新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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