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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修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三大变化值得关注

发布日期:[2007-11-15]    共阅[262]次
    为了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日前,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进行了修订。

  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主要变化:

  一、对个人职业信息采集更加细化

  基本信息栏,对于纳税人的职业信息更加细化,增加职务一栏;对任职、受雇单位的信息采集,细化为三项,任职、受雇单位名称,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

  二、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明确列入申报项目

  所得项目仍为11项,但将其中财产转然所得栏细化为,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三、栏目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填列

将原抵华日期一栏更改为在华天数。
单独设立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信息采集栏,包括经营单位纳税然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两项。
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一栏
增加减免税额一栏将
将原来应补(退)税额拆分为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分别填列
将身份证照号码栏用隔线表示,便于填列增加一个备注栏,便于补充信息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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