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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变更经营地址后 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发布日期:[2007-10-10]    共阅[324]次
    近日,浦口区地税局在对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清查中,发现区内某建筑装饰企业经营地址已经变更三个多月,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据了解,原来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工商营业执照已经变更过了,税务上只要不牵涉主管税务机关的变化就不需要再进行变更了。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和第六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经营地址变更后,一定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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