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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通知:对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行相关调整

发布日期:[2007-09-27]    共阅[384]次
    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对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行相关调整,主要涉及收缴项目和执收单位、账户设置、缴费管理办法等内容。

  作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保监会与各保监局负责对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

  具体而言,原非税收入收缴项目全部由保监会负责收缴,现调整为:保监会负责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和部分罚没收入的收缴;各保监局负责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等的收缴。

  同时,在账户设置方面,原中国保监会已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变,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缴入该账户,财政部为每个保监局在其所在地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各保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由各保监局负责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均缴入该账户。

  此外,在缴费管理办法方面,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由法人机构统一向中国保监会缴款,缴费标准和办法遵照《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其法人机构统一向所在地保监局缴款。缴费标准和办法遵照《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罚没收入本着“谁处罚、谁收缴”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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