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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总体税负降低
| 发布日期:[2007-09-21] 共阅[434]次 | 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将原来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5类行业及税率,调整为8类行业、8种税率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日前表示,新的分类方法与以前相比更加科学、细致,税率调整符合实际。
通常,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所以此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将使很多中小企业税负有所降低,这类企业的数目在1100万以上,占我国企业绝大多数。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其中,核定征收是指企业可以不设账簿或应设而未设账簿的,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收入总额的,不能向税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等情形下,采用的一种征收方式。一般见于中小企业,尤其是数目众多的小企业。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
在重新确定的8类行业中,农、林、牧、渔业为新划分的行业,其应税所得率为3%~10%;制造业代替了原来的“工业”,应税所得率也从原来的7%~20%调整为5%~15%;原来的“商业”现在调整为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税所得率由原来的7%~20%降为4%~15%;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所得率由7%~20%调整为7%~15%;建筑业的应税所得率由10%~20%调整为8%~20%;原“饮食服务业”调整为饮食业,应税所得率由10%~25%微调为8%~25%;娱乐业的应税所得率由20%~40%下调为15%~30%;其他行业仍然为10%~30%。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新的应税所得率标准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已要求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摘自《中国税务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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