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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我国免征保险保障基金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发布日期:[2018-05-10]    共阅[217]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对外宣布,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
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
月31日,免征保险保障基金部分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对中国保险保
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
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
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
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
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
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
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
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
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
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
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但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
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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