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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捐赠资助文化事业将享所得税优惠
| 发布日期:[2007-03-02] 共阅[430]次 | 记者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我国将对依法向科普单位或宣传文化事业提供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给予一定限额的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下发的通知中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税务部门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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