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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税收改革应把握好两个前提

发布日期:[2018-05-10]    共阅[173]次
    回顾税收制度演变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税收改革和经济体制
改革、经济转型的大背景密不可分。  
    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税收改革必须把握如下两个前提:一是稳
定宏观税负,避免陷入单纯减税的思维窠臼。二是加快税制重
构,夯实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制度基础。  
    回顾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上世纪八十年代的主要特点是恢
复,即恢复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许多种税收,比如说企业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房产税等。这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税收的
调节和分配功能被大大弱化。改革开放前数次税制调整,都是以
大幅简化税制为标志。改革开放后,强调尊重价值规律,强调发
挥经济杠杆的作用,自然要改变税收制度过于简单的局面。人们
常说,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的特点是对旧体制的突破,
但无论如何,经济体制的基本架构还是计划经济的;相应地,这
一时期的税制演变也表现出临时性和随意性。给人的感觉就是:
税收是政府手中便利的经济杠杆,哪方面问题突出就出台哪方面
的税收调节政策(具体如,仅内资企业所得税,就有国营企业所
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
整体讲,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税制还很不完善、很粗放、很粗
糙。  
    到了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
我国税制演变则以规范和重构为特征。突出表现就是1994年的工
商税制改革和分税制改革。工商税制改革统一了不同所有制内资
企业的所得税,为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待遇;“分税制”改革
乃至后来的所得税分享改革,则构建起了新型的中央和地方分配
关系框架,并带动了地方政府间收入分配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而
实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则极大地简化了流转税制
度,加强了税收征管。  
    到本世纪初我国初步构建起了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政府
与企业、不同层级政府间的收入分配制度。本世纪前十年,由于
经济运行态势良好,经济调整压力不大,我国税制保持相对稳
定,比较大的调整有取消农业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学
界呼吁的把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计征并没有取得明显进
展。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特别是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由于经济
增速下降,结构调整压力加大,我国税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突
出表现在: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营业税改增值
税;对小微企业、高新企业的税收减免;简化增值税税率、减轻
企业税收负担;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计征;环保税取代排
污费等。  
    回顾税收制度演变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税收改革和经济
体制改革、经济转型的大背景密不可分。当前,我国进入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都迈上了新
的台阶。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成
为新的时代主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税收改革和发展
应体现如下要求:一是深入贯彻创新发展的理念,牢固树立“发
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推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
加快构建支持创新发展的利益导向;二是深入贯彻协调发展的理
念,构建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协调发展的利益导向;三是深
入贯彻“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
思路,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导向;四是深入贯
彻共享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税收的再分配功能,推动发展成果
共享;五是深入贯彻开放发展的理念,推动国际税收政策协调。  
    上述要求决定了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税收改革必须把握如下两
个前提。  
    一是稳定宏观税负,避免陷入单纯减税的思维窠臼。社会主
义强调共同富裕和发展成果共享,奉行的是“集体主义”价值
观,这和西方国家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我国政府必然是“大政
府”,社会主义国家的财政注定是“大财政”。当前,如果不计
入社保收支,我国宏观税负与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大体相当,明
显降低宏观税负的基础并不存在。从现实条件看,当前我国经济
运行状况平稳,整体状况较好(不久前学界甚至围绕经济是否步
入“新周期”展开了激烈争论)。即便如此,今年政府仍然安排
了占GDP2.6%的财政赤字。可以预计,在三至五年内,随着房地产
税的推出和经济发展周期发生变化,我国将迎来潜在经济增长率
的再次明显下降。届时,我国财政收支压力将明显加大。从财政
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也需要扭转大幅度减税的思维定式。  
    二是加快税制重构,夯实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制度基础。
稳定宏观税负,不意味着税制改革按下“暂停键”或“休止
键”,而是意味着税制改革面临着更强的外部约束,需要更科学
的“顶层设计”;稳定宏观税负,更不意味着税收改革的实质是
大幅度减税,新时代税收改革的实质是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
求推行税制优化。  
    新时代我国税制改革是“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其主要
内容可以用“稳、减、增、加强”来概括。
    “稳”,就是稳定增值税的有效税率水平、稳定流转税的主
体税种地位。在国际税收竞争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稳定增值税税
率是稳定宏观税负水平的可行的、方便的选择。这也符合近几十
年来国际税收演变的趋势。我国增值税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均
衡增值税税负、简便税收征管是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但必须
明确,均衡税负不意味着全面减税。  
    “减”主要包括:降低对小微企业、高技术企业、涉农企
业、老少边穷地区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在知识产权、研发投入、
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领域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土地
出让金和房地产市场密切相关,随着房地产税出台,应加快“土
地财政”转型步伐,降低地方财政运行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  
    “增”主要包括:增强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群体(5%—1%高
收入人群)的调节力度;发挥遗产税(赠与税)收入调节功能;
进一步发掘特定目的税(如资源税、环保税、消费税、碳税等)
筹集收入、调节经济的潜力;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发掘房地产税
筹集收入、调节收入差距的潜力。此外,我国拥有庞大的国有经
济,也需要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加大划拨国有资本收入(利润和
资本变现收入)用于支持一般性预算支出和社保预算支出的比
例。  
    “加强”主要包括:推动社会保障“费改税”,在强化征
收、精算平衡基础上调整社会保障税(费)征收标准;加强国际
税收协调,维护国际税收秩序,维护民族利益;完善(税务机
关)组织和机构设置,强化税收服务,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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