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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保险保障基金六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8-05-10]    共阅[218]次
     财政部网站8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
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
六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四项应税凭证,
免征印花税。
    保险保障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
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
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
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
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
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免征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
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
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
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
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
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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