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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可按季预缴所得税

发布日期:[2016-02-23]    共阅[274]次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或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需要按月申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办税服务厅拥挤、排队时间长仍是现阶段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简并小微企业申报缴税次数,相应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频次,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也能缓解办税服务厅拥挤问题。
    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按月或者按季,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期限。为满足小规模纳税人不同需求,公告规定,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给予纳税人选择权。
    公告还要求,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随着国税、地税之间信息共享的不断加强,可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报送零申报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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